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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条文文本与答记者问
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
(2020年6月22日)
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
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答记者问
第一二部分条文理解与适用
第一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涵义的规定。
第二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的规定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
第三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中.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
机关负责人的规定。
第四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的规定。
第五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程序的规定。
第六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的规定。
第七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多次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。
第八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的规定。
第九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就不能出庭理由提供证明材料、人
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及是否导致延期开庭的规定。
第十条
(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机关委托相应工作人员的审查的规定。
第十一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时行使诉讼权
利、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对于诉讼参与人、其他人扰乱法庭秩序
的r隋况的规定。
第十二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义务如何处理的
规定。
第十三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处理的规定。
第十四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以公开、报告、通报等形式进一步监督促进行政机
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。
第十五条
[条文主旨]
本条是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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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內容試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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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》)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797次会议讨论通过,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,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。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,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、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、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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